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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505

會議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一、所詢於臉書(Facebook)貼文並以網址連結影片或報導是否侵權一事,若僅係於臉書單純提供網址連結,讓其他人得直接透過點選該超連結至該報導或影片觀看內容,因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惟…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臉書(Facebook)貼文並以網址連結影片或報導是否侵權一事,若僅係於臉書單純提供網址連結,讓其他人得直接透過點選該超連結至該報導或影片觀看內容,因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惟須注意的是,如果明知網站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而仍將網址超連結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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