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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29b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詢長庚大學畢聯會欲製作畢業歌曲光碟,經與您以電子郵件確認,是由各參與演出人員自行創作詞曲、錄製影片而成,完成後將分別由學生置於YouTube平台及學校置於校方網站上供人瀏覽,該光碟本身則由圖書館典藏而不對外販售。此時就該光碟內容本…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長庚大學畢聯會欲製作畢業歌曲光碟,經與您以電子郵件確認,是由各參與演出人員自行創作詞曲、錄製影片而成,完成後將分別由學生置於YouTube平台及學校置於校方網站上供人瀏覽,該光碟本身則由圖書館典藏而不對外販售。此時就該光碟內容本身,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另該光碟內容中所利用之素材,例如音樂著作(詞、曲)及表演人的表演,亦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先予說明。二、依您來信所述,似欲先行約定影片完成後之著作權歸屬於畢聯會(惟須說明的是,著作權的權利歸屬主體僅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因大學畢聯會無法成為著作財產權人,建議應約定歸屬於財團法人長庚大學本身,以避免爭議),如果長庚大學依契約取得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則將完成後的影片本身放上網站或授權由學生放上YouTube平台,係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正當行使權利,並無問題。三、惟長庚大學縱使取得「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但該「視聽著作」上之素材,包括音樂著作及表演人之表演或其他類型著作(例如: MV中演出一段他人編寫的短劇)仍獨立受保護,此時可能涉及對素材的利用行為如下:1.製作光碟部分:可能涉及「重製」音樂著作(詞、曲)與表演人之表演(演唱者、樂曲演奏者、MV演員)的行為。2.將影片放上網站供人觀賞部分:可能涉及「公開傳輸」音樂著作(詞、曲)與其他類型著作的行為。建議如要完整利用仍須另行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一併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以避免日後利用發生爭議。四、所詢授權書範例部分,請參考隨信所附之「多媒體素材授權契約範例」。 另本局網站亦設有「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專區,歡迎多加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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