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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29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而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不及於著作本身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創意等。因此如您以不同的程式語言或同一語言不同之程式碼撰寫的電腦程式,與在前…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係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而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不及於著作本身所表達之思想、概念、創意等。因此如您以不同的程式語言或同一語言不同之程式碼撰寫的電腦程式,與在前公司任職所寫的電腦程式有相同的功能,應屬以不同「表達方式」表達相同的觀念或構想,尚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另您將新撰寫的電腦程式出書,如為「程式描述」(如電腦程式尚未寫成原始碼之前設計階段所製作的流程圖、程式架構和程式內容的說明)或「支援電腦程式的輔助文件」(如電腦程式使用手冊和其他說明文件)等,不會歸類為電腦程式著作,而可能會以語文著作、圖形著作保護之。

三、又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對於自身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的依據。如需進一步資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至於所詢著作權鑑定之相關問題,因本局並未辦理鑑定業務,亦未設有鑑定專業機構或專家之資料庫,歉難提供相關建議及資料,敬請見諒。

四、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謹提供您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條之1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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