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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26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一、所詢將他人書籍掃描成電子檔後免費提供給讀者查閱之行為,不論是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中語文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權利,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

令函要旨

一、所詢將他人書籍掃描成電子檔後免費提供給讀者查閱之行為,不論是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中語文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權利,均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有,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原則上皆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來信所引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一案,經查係美國法院認為「Google圖書搜尋計畫(Google Book Research)」中,未經授權將書籍數位化並使民眾得上網搜尋之利用行為,其利用目的具有「高度轉化性(highly transformative)」,且所使用書籍絕大多數是非小說類書籍,並限制使用者只能搜尋片段內容、提供公眾的著作內容有限,未造成原著作市場的替代效果,符合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爰判決Google勝訴;但必須注意的是,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個案上有無合理使用空間,須依個案情形予以審酌,無法一概而論。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相同利用行為於我國是否侵權」、「若侵權能否依前述美國判決主張無罪」等節,涉及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係屬司法機關的權責判斷範圍,應依具體個案事實,由法院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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