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19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從網路下載歌曲並供20多位員工一個月歡唱一次,因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定義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20多位員工對於公司而言,仍為「特定多數人…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從網路下載歌曲並供20多位員工一個月歡唱一次,因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定義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20多位員工對於公司而言,仍為「特定多數人」而屬「公眾」的範圍,因此下載歌曲供員工點唱仍會涉及「重製」、「公開演出」的著作利用行為。又因所詢問題係每月一次的活動,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建議仍應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會有構成侵害著作權的疑慮,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二、所詢問題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因此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是否需要向權利人賠償?如有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