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13
要旨
一、來函所述之作家協會,應指管理語文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惟因目前臺灣沒有成立管理語文著作之集管團體,若要利用語文著作,仍需各別向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洽相關出版社取得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之作家協會,應指管理語文著作之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惟因目前臺灣沒有成立管理語文著作之集管團體,若要利用語文著作,仍需各別向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洽相關出版社取得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著作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