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08
要旨
一、網路下載歌曲並放在公司供員工利用演唱,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下載歌曲並放在公司供員工利用演唱,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至於上述利用行為如何取得授權,說明如下:(一)音樂著作部分:1. 重製權:由於音樂著作的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重製權,故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在台灣的代理商(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談授權。2. 公開演出權:可向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或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洽談;此外,如果您屬於將歌曲儲存於伴唱機中供員工點唱的情形,本局已指定MUST擔任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概括授權的「單一窗口」,您可直接向MUST洽談同時取得兩家集管團體之授權。(二)錄音著作部分:1. 重製權: 由於錄音著作的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重製權,故應向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在台灣的代理商(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談授權。2. 公開演出權(性質為民事報酬請求權):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或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洽談。(三)有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授權管道之詳細資訊,亦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專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