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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01b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賦予視聽著作(如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本身並無規範「公播版」或「家用版」,而係業者依其市場區格原則,自行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並個別訂定其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屬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範…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賦予視聽著作(如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本身並無規範「公播版」或「家用版」,而係業者依其市場區格原則,自行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並個別訂定其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屬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範圍,如您對於所購買之公播版光碟授權得播放場所有疑義,請逕洽販售該光碟之公播版業者以釐清授權得利用範圍,有關公播版影片所涉之著作權說明詳可參考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介紹網頁。必須注意的是,如逾授權得公開上映之範圍,則仍可能造成侵權行為,有民刑事責任。二、依著作權法規定,備份光碟係屬「重製」行為,重製權亦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購買公播版僅取得業者所允許的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之權利,故取得公播版光碟,利用人仍無權進行複製;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光碟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重製,否則亦可能造成侵權行為,有民刑事責任,與所詢在固定場所使用無關。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5條、第37條、第91條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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