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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401

會議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劉小姐:您好!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他人擅自於公開網頁上使用您的攝影著作一節,因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

令函要旨

劉小姐:您好!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他人擅自於公開網頁上使用您的攝影著作一節,因已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利用人須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二、如您欲維護自身權益,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之規定,通知該網站管理員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或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詳請參考本局105年1月29日「電子郵件1050129」之說明,如附件)。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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