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329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何謂「著作權商品」,詳請參考本局104年10月26日電子郵件1041026c之說明。二、所詢問題二,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因此,如您欲於…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何謂「著作權商品」,詳請參考本局104年10月26日電子郵件1041026c之說明。二、所詢問題二,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因此,如您欲於網路上販售之商品係在國內取得所有權之合法重製物,則您網拍(散布)該等商品,無須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該公司的授權;如您將該商品拍照上傳網路,會另涉及附著於商品上的美術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惟該利用結果對於原美術著作不致發生市場替代效果,似有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另臺北地方法院在實務上,有認定為在網路上銷售正版音樂唱片,將唱片封面放至網頁供人瀏覽的行為,符合合理使用之見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69號判決),併請參考。三、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謹提供您參考,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