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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328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則您來函所詢之「證券商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及「期貨商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及「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等5項資格測驗之試題及備用試…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則您來函所詢之「證券商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及「期貨商業務員」、「投信投顧業務員」及「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等5項資格測驗之試題及備用試題,如係依金管會相關法規命令所舉行者,即非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70708b、電子郵件960507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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