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325
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根據 您來信所述,「個人自己手寫之筆記」若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
令函要旨
一、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根據 您來信所述,「個人自己手寫之筆記」若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之要件,自撰著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保護,無需申請或登記著作權;又著作權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之資料,如發生爭議,可做為權利來源之證明,詳細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