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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324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如有著作權爭議,著作財產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需自負舉證責任,先予以說明。二、來函所詢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雖有以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著作權採創作保護主義,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如有著作權爭議,著作財產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需自負舉證責任,先予以說明。二、來函所詢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雖有以著作權登記為業務,但純係民間自行辦理,並非政府授權辦理,故該院「著作權存證登記」是否有效力?是否可作為權利爭執之舉證?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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