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1857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中心函詢「為充實館藏辦理館際碩博士論文重製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中心105年3月14日傳藝綜字第1053000860號函。二、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係針對圖書館、歷史館、藝術館或…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中心函詢「為充實館藏辦理館際碩博士論文重製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中心105年3月14日傳藝綜字第1053000860號函。二、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係針對圖書館、歷史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購置著作以充實館藏時,對於已經絕版的著作或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機構等請求重製該著作。貴中心傳藝資料館所請求之碩博士論文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論文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而提供重製資料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然來函所指之碩博士論文是否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仍須依個案認定。三、然必須注意的是,如貴中心傳藝資料館經其他圖書館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提供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貴中心傳藝資料館館藏,除可陳列在館內書架、提供館內閱覽及外借外,並得依本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提供給讀者,惟應以紙本為限,不得提供電子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