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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304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有關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研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是否有前揭法規之適用,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曾為相關函釋認為「該等公報非屬處理公務之文書…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有關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研訂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是否有前揭法規之適用,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曾為相關函釋認為「該等公報非屬處理公務之文書,且委託契約中已明定該公報之著作權歸屬該基金會所有云」,請參考該部86年12月1日台(86)內著會發字第8617283號函(如附件)。二、所詢欲於書籍中引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一節,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再予以引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著作權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三、以上係行政機關之見解,上述有關是否屬「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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