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301
要旨
一、貴館所要求之資料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資料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而提供重製資料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 貴館館藏,除可…
令函要旨
一、貴館所要求之資料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資料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而提供重製資料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 貴館館藏,除可陳列在館內書架、提供館內閱覽及外借外,得依著作權法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應讀者個人研究之要求而提供已公開著作的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惟考量如交付數位化電子檔予讀者,尚難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規定,認屬合理使用之情形,自不能逕行交付重製之電子檔案,應僅限於以紙本交付。謹將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及電子郵件10000221解釋供您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