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226
要旨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故所詢1944年逝世之鄧雨賢先生之音樂著作(曲),縱使其著作財產權原屬於鄧雨賢先生或其…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故所詢1944年逝世之鄧雨賢先生之音樂著作(曲),縱使其著作財產權原屬於鄧雨賢先生或其他團體,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故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無須再取得授權或同意。惟如有他人利用鄧雨賢先生之音樂著作進行錄製,則因其屬錄音著作,如該等錄音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欲利用該等錄音著作時,仍須取得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後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