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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224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一、依來信所述,貴館若在與受補助者之書面契約中,已有明確約定著作完成出版後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貴館,則貴館自為該書籍(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因此,該受補助者如欲重新出版,將涉及「重製」、「散布」等行為,而「重製權」及「散布權」為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依來信所述,貴館若在與受補助者之書面契約中,已有明確約定著作完成出版後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貴館,則貴館自為該書籍(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因此,該受補助者如欲重新出版,將涉及「重製」、「散布」等行為,而「重製權」及「散布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二、又該受補助者再版之行為,若僅係就文字、資料作部分增刪,修改內容並未達到加入新創意,而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即不足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而另享有著作權,其再版行為係屬「重製」,再版後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屬貴館所有,並不因由其他機關出版而受影響。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之授權係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故有關本件書籍再版後之著作權歸屬,仍應以貴館與該受補助者實際簽訂之出版或其他契約約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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