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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215

會議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即重製)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即公開傳輸),分別屬於「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6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亦即前述重製、公開傳輸之…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即重製)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即公開傳輸),分別屬於「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依著作權法第36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亦即前述重製、公開傳輸之權利,可分別讓與他人,而造成同一著作之權利態樣可能分屬不同著作財產權人,故著作財產權人僅能在其所擁有的權利範圍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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