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0000248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您來函詢問著作權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答復您105年1月8日的來函。二、您來函詢問受聘完成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以及如何行使權利的問題,依著作權法中所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原則上係指實際完成該錄音創作之人,包含安排…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來函詢問著作權問題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答復您105年1月8日的來函。二、您來函詢問受聘完成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以及如何行使權利的問題,依著作權法中所稱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原則上係指實際完成該錄音創作之人,包含安排、收音、錄製、混音、製作等所有程序之實際完成錄音之人,而其中安排又包含專輯企畫、選曲及取得音樂著作之授權等工作,前述工作可由一人執行,亦可由不同之人(如唱片公司及錄音公司)分別執行。按工作分工,若由一方獨立完成著作,則由一方取得錄音著作之著作權,若由雙方共同完成錄音著作,則著作權為雙方共有。此外,當執行之人為法人(公司),公司所屬之員工即為實際完成錄音著作之人,完成之錄音著作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財產權歸屬需視員工與公司之契約約定,如無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員工為該錄音著作之著作人,公司則擁有著作財產權,又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故唱片公司亦得依受讓而取得著作財產權。又著作權法第12條對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者,亦有著作權歸屬之規定,錄音著作之完成倘符合該條規定者,亦有其適用,綜上,貴公司是否享有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依上述說明判斷之。三、如貴公司依上述說明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與唱片公司共有著作財產權,無論貴公司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規定,貴公司均有權拒絕授權他人代行銷售。除經貴公司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外,任何人欲銷售(即重製、散布)該錄音著作,均應徵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而應負民刑事責任。至於唱片公司未支付之製作費用屬於民事債權債務問題,自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惟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個案之著作權歸屬問題仍應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之。四、因此建議您先釐清相關法律關係,採取適合之法律救濟途徑,亦可考量是否依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調解程序之規定向鄉鎮市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