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204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節目主持人徵選活動,使用韓國歌曲的原曲改編歌詞來演出影片內容,並發布在Facebook上,此舉將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曲)與錄音著作(原曲之錄音)之行為,亦可能涉及「改作」他人音樂著作(詞)之行為,除有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節目主持人徵選活動,使用韓國歌曲的原曲改編歌詞來演出影片內容,並發布在Facebook上,此舉將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曲)與錄音著作(原曲之錄音)之行為,亦可能涉及「改作」他人音樂著作(詞)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至如何申請授權,說明如下:(一)音樂著作部分:1.重製權與改作權:由於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重製權與改作權,故應向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在台灣的代理商(通常為唱片公司)洽談授權。2.公開傳輸權:我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與韓國音樂集管團體(KOMCA)為姐妹協會,因此,建議您可先向MUST詢問授權事宜。(二)錄音著作部分:由於集管團體並未管理錄音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故請逕向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在台灣的代理商洽詢授權。(三)授權費用部分:由於著作權屬私權,相關授權條件與金額,應視個案具體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以及第28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