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203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就照片而言,攝影者在拍攝時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且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其拍攝之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請參考本局102年10月23日智著字第10200103480號函(網址:http://goo.gl/ZfuxAr )、103年3月11日智著字第10300016840號函(網址:http://goo.gl/Yt7pVE )。故關於您來函所述以單眼相機拍攝完成之「筆記型電腦用的散熱風扇產品」照片,是否符合上述「原創性」及「創作性」等二項要件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可參考上述說明之要件判斷,行政機關無權責針對個案判斷,通常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二、至於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有關刑事責任僅處罰故意犯之規定,係依據刑法第12條規定,而該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著作權法並未有過失犯亦罰之之特別規定(或明文規定),故對過失侵害著作權,並無刑責。三、以上說明,如需相關司法判例,請逕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各法院之裁判書(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