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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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以得為本條合理使用之標的,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以得為本條合理使用之標的,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另所稱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而圖書館內即屬向不特定人開放之公開場所,先予說明。二、所詢欲引用之論文,縱經著作權人限制只能於館內閱覽,不得外借,然該論文內容實際上業已向不特定人公開提示,而屬「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利用人引用該論文內容自得依上述本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至於碩博士論文不公開,而可於圖書館內閱覽一事,此尚非本局所能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