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30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以得為本條合理使用之標的,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以得為本條合理使用之標的,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另所稱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而圖書館內即屬向不特定人開放之公開場所,先予說明。二、所詢欲引用之論文,縱經著作權人限制只能於館內閱覽,不得外借,然該論文內容實際上業已向不特定人公開提示,而屬「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利用人引用該論文內容自得依上述本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至於碩博士論文不公開,而可於圖書館內閱覽一事,此尚非本局所能釋明。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5013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