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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29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擅自於公開網頁上使用他人攝影著作一節,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若利用人未取得…

令函要旨

一、一般人所拍攝之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擅自於公開網頁上使用他人攝影著作一節,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若利用人未取得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著作權被侵害之著作財產權人可採下列方式維護權益:(一)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之規定,通知網站管理員取下疑似侵權之作品,以排除侵權之行為,且依「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辦法」之規定,著作權人只要寄出記載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訂之通知即可,不需檢附任何證明文件。(二)如要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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