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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27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一、將其他出版社之著作用於雜誌報導中,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加以利用,合先敘明。二、有關所詢欲於雜誌報導中引用其他出版社杜撰的報導一節,依著作…

令函要旨

一、將其他出版社之著作用於雜誌報導中,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加以利用,合先敘明。二、有關所詢欲於雜誌報導中引用其他出版社杜撰的報導一節,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再予以引用,如符合上述規定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三、綜上,您所撰寫之報導是否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與刊登該著作之雜誌有無業配或廣告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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