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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25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一、經電詢及您再次電郵回覆告知,您所使用圖片係重製自畫家H.Pfenninger於1770年為巴哈所繪製之肖像畫,而依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該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如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

令函要旨

一、經電詢及您再次電郵回覆告知,您所使用圖片係重製自畫家H.Pfenninger於1770年為巴哈所繪製之肖像畫,而依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該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如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屬於公共財產,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取得授權,惟須注意有無違反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二、因此,所詢之圖片是否已屆存續期間,仍請本於上述說明先行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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