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19
要旨
一、有關貴行為辦理兩公約之宣導事宜,擬於今年度舉辦兩次人權電影賞析一事,因電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播放電影將涉及「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公開上映權」屬著作財產人所享有,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使用前應…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行為辦理兩公約之宣導事宜,擬於今年度舉辦兩次人權電影賞析一事,因電影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播放電影將涉及「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公開上映權」屬著作財產人所享有,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使用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則貴行舉辦電影賞析活動,如符合(1)非以營利為目的(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以及(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即得依本條規定於特定活動中(非經常性)公開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5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