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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14c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一、電影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著作人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而民宿客房係為提供旅客居住之場所,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對業…

令函要旨

一、電影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著作」,著作人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而民宿客房係為提供旅客居住之場所,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對業者而言,入住民宿的旅客為不特定或特定之多數人,即屬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因此,您為經營民宿而購買各類的電影DVD供客人在房間內觀看,已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得為之。二、又您所購買的電影DVD係屬家用版影片,並無公開上映之授權,如您仍欲提供影片給民宿客人觀賞,請您再向該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洽談授權,或另行購買公播版影片利用。有關公播版影片之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製作之「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之說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5條及第3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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