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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14b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一、宮崎駿所創作之龍貓圖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應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他人將該等圖案自行製作成龍貓招牌、龍貓立牌、菜單,並彩繪於餐廳牆面上,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

令函要旨

一、宮崎駿所創作之龍貓圖案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應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他人將該等圖案自行製作成龍貓招牌、龍貓立牌、菜單,並彩繪於餐廳牆面上,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但是,若僅係將合法購得之正版龍貓壁貼附著於餐廳牆壁上、擺設合法取得之正版龍貓立牌、娃娃及門簾,並非著作利用行為。二、綜上所述,來函所詢之龍貓廚房是否違法,尚須視具體事實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另須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由檢調機關始依法訴追,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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