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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14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改作」(即以翻譯、改寫…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其著作之權利,故無論是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一部或全部),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改作」(即以翻譯、改寫…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其著作之權利,故無論是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一部或全部),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例如以具體文字表達出來的文章等語文著作),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系統、操作方法等,亦即思想、概念或方法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排他性,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二、所詢指導教授等撰寫的文章內容與您的碩士論文架構、假設及結論相差無幾,僅測試方法有些許改變等是否已涉及抄襲一事,究竟個案所表達之內容是否構成抄襲他人著作而非思想觀念的抄襲,實務上如發生爭議,係由司法機關就行為人實際利用情形,作具體個案調查加以認定。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之1、第22條、第28條、第44至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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