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07
要旨
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據瞭解,電子期刊或資料庫的權利人授權他人利用其資料庫的內容,皆有其授權範圍,…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據瞭解,電子期刊或資料庫的權利人授權他人利用其資料庫的內容,皆有其授權範圍,因此,學生將他校圖書館所購買之電子資料庫內容於該館內下載至個人隨身碟提供他人使用,是否觸犯到著作權之疑義,事涉授權利用之範圍,建議洽該電子期刊或資料庫的權利人瞭解其授權內容及範圍,俾得於其授權範圍內利用著作而不至於發生侵權之情形,在未釐清前,建議勿任意下載資料供他人使用,以免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