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05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一、店家於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KTV音樂帶)提供之音樂供消費者演唱,會涉及對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由於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

令函要旨

一、店家於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KTV音樂帶)提供之音樂供消費者演唱,會涉及對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由於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授權,始得為之;若未取得授權,則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有關我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資訊,請上本局網站查閱。二、若您發現所詢之店家有涉嫌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進行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5010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