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105
要旨
一、店家於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KTV音樂帶)提供之音樂供消費者演唱,會涉及對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由於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
令函要旨
一、店家於營業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卡拉OK、KTV音樂帶)提供之音樂供消費者演唱,會涉及對音樂著作公開演出行為,由於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授權,始得為之;若未取得授權,則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有關我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資訊,請上本局網站查閱。二、若您發現所詢之店家有涉嫌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進行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