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25b
要旨
一、來信所詢魔術表演是否享有著作權及屬於何種著作一事,由於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及「方法」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故單純之魔術呈現,係實施魔術之「方法」與「技巧」,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亦不生屬於何種著作之問題…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魔術表演是否享有著作權及屬於何種著作一事,由於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觀念」及「方法」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故單純之魔術呈現,係實施魔術之「方法」與「技巧」,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亦不生屬於何種著作之問題。二、所詢表演者是否具「表演人」身分一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演」,係指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加以演出,而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單純之魔術呈現,由於並非就既有著作加以演出,則非屬「表演」,故魔術表演者亦不具「表演人」身分;惟若表演者除呈現魔術外,尚包含依既有著作(例如歌譜、舞蹈等)所進行之演出(例如歌唱、舞蹈或口白等)時,該部分演出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演」,表演者就此部分即具「表演人」身分。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魔術表演是否享有著作權?屬於何種著作?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