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25
要旨
一、 來函所詢於公共場所播放國內外之應景、經典歌曲,將涉及到著作權法中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等)公開演出的行為(請參著作權法第26條),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後方得利用。又如播…
令函要旨
一、 來函所詢於公共場所播放國內外之應景、經典歌曲,將涉及到著作權法中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等)公開演出的行為(請參著作權法第26條),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後方得利用。又如播放之音樂(詞、曲)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請參著作權法第30條),則任何人可自由利用該音樂(詞、曲),無須取得授權;惟若該類音樂被重新錄製(例如:錄製於CD等)則為錄音著作,此時該錄音著作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有民事報酬請求權;因此,建議您利用時需洽商支付使用報酬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