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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24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一、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中國大陸人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惟由於…

令函要旨

一、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中國大陸人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惟由於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故著作是否受侵害等情事,須依受侵權行為當地之法律認定,因此,中國大陸人民之著作如在我國發生被侵害之情事,即須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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