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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23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一、所詢於撰寫家居規劃之分享文章時使用他人家具照片一事,如該等他人照片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於文章中使用他人照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於網路上分享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撰寫家居規劃之分享文章時使用他人家具照片一事,如該等他人照片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於文章中使用他人照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於網路上分享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如您符合上述規定並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將該文章於網路上分享亦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一併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反之,若逕將他人著作作為自己之著作利用,或自己的著作與所引用之著作比例不相當,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非屬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之用者,自不得主張本條之「引用」而無合理使用之空間,仍應向各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將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應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如發生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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