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21
要旨
一、有關當鋪所轉載新聞報導,其內容如係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該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
令函要旨
一、有關當鋪所轉載新聞報導,其內容如係屬「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若該內容除事實之傳述外,另添加作者評論或分析等,亦即該等文章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欲轉載者,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又該新聞如屬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且未註明不許轉載,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利用人並依規定明示其出處,方得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請參照著作權法第61條及第64條規定)二、至於該當鋪於新聞內容中增加關鍵字廣告,且以「超連結」的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連結進入其他網站瀏覽,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如果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