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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8970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處因偵辦案件需要,函詢著作權侵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處104年12月11日新北店法字第10444611070號函。 二、本案經電詢貴處,係被告與告訴人間就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相仿,是否構成抄襲而構成侵害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處因偵辦案件需要,函詢著作權侵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處104年12月11日新北店法字第10444611070號函。 二、本案經電詢貴處,係被告與告訴人間就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相仿,是否構成抄襲而構成侵害著作權一事,茲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創作之內容如具「原創性」(自行創作,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標語或通用名詞),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來函所附說明書之產品名稱『智慧型電子鎖』及『時尚液晶藍光觸碰面板』之用語如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為通用之名詞,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二)有關來函所附說明書之說明文字相仿,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問題,說明如下: 1.如該等文字說明僅係單純的事實敘述而不具備創作性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而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2.如該等說明具有創作性者,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欲利用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三)至於來函所附說明書之「商品使用說明圖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圖形著作。他人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逕行刊載該圖片,會涉及「重製」或「改作」權之侵害。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個案上使用說明書之產品名稱、說明文字及圖片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及他人利用是否構成重製或改作之利用行為而構成侵權,請 貴處參考上述說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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