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8832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來函詢問工業用機台是否享有著作權、兩部工業用機台是否可能侵害彼此之著作權等著作權法相關適用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12月9日碁科人字第1041209001號函。二、所詢問題一至三,綜合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公司來函詢問工業用機台是否享有著作權、兩部工業用機台是否可能侵害彼此之著作權等著作權法相關適用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公司104年12月9日碁科人字第1041209001號函。二、所詢問題一至三,綜合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創作內容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的創意高度)之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有關工業用機台本身及其外部零件排列與外觀設計,如該機台本身為僅具實用性之物品,或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因不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所詢甲廠商參考或模仿乙廠商製作的工業用機台,製造出外觀相近似之工業用機台,如該機台非屬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即不涉及著作權法之適用問題。(二)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概念等,本法第10條之1著有明文。是以根據「設計圖」而製成機台工業產品,係屬「實施」行為,不涉及「設計圖」著作權之保護範疇。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機台本身與其外觀設計是否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有無涉及著作之利用型態?是否構成侵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及事證加以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