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14
要旨
一、由於龍貓等卡通人物造型,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考本局103年7月11日電子郵件1030711),您所詢如欲參考龍貓造型泡芙所製作之西點,如果是重現他人所創美術著作之造型…
令函要旨
一、由於龍貓等卡通人物造型,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請參考本局103年7月11日電子郵件1030711),您所詢如欲參考龍貓造型泡芙所製作之西點,如果是重現他人所創美術著作之造型,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若是除了表達該美術著作之內容(造型)外,尚加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另涉及著作權法之「改作」行為;而將該等造型西點予以販售,會再涉及「散布」之行為;而因為重製權、改作權及散布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皆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二、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6條、第28條、第30條至第35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