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09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之標的者(例…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如符合「原創性」(即著作人自己的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之標的者(例如: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等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來函所述購物網站中商品頁面的圖文,是否具有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尚需視具體個案,不可一概而論。如所詢購物網站中商品頁面的圖文(圖有可能是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文可能是語文著作),如圖文內容符合前述要件,且非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各款不得為著作之標的者,即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為著作如有如有爭議,需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二、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也有許多著作是於受雇或出資關係所完成,而以合約另行約定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如沒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般員工於在職期間內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所詢誰是著作人得主張權利,要先釐清雙方之關係及是否另有著作權歸屬的約定。三、所詢購物網站內的圖文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欲翻攝該網頁內的圖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至12條、第22條、第44至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