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02b
要旨
一、如貴公司為行銷「甲產品」,將電影、電玩遊戲、流行音樂透過「甲產品」播放之音效製作音效效果鑑別指引,如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單純向消費者提供之產品效果說明,並不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至…
令函要旨
一、如貴公司為行銷「甲產品」,將電影、電玩遊戲、流行音樂透過「甲產品」播放之音效製作音效效果鑑別指引,如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權之作品,單純向消費者提供之產品效果說明,並不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至於A公司將甲產品播放時之音效提供鑑別指引,並透過網路將該鑑別指引公開予大眾參考一事,若A公司僅是將產品之播放效果以文字敘述,未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則無侵害問題,惟來函所指之提供鑑別指引為何?本局尚無法判斷。三、另若A公司欲將所鑑別之音訊內容以超連結方式連至官方串流網址,供消費者直接點選,因該行為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亦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請參考電子郵件1030811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