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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02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且需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等,亦即著作權所保護的是概念與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這是本法第10條之1所規定的著作權所保護的特質。至於「改作」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合先敘明。二、您欲使用武俠小說中人物角色名稱、門派及武功招式等元素,創作一理財投資小冊子,其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一)關於人物角色名稱部分,通常而言,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從而他人欲藉此素材(思想)來發揮之表達空間,即顯而較少,例如:一燈大師、楊過、小龍女等,因之,如利用這種具備民眾所熟知性格與情節色彩之「人物角色」而另行創作,即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又「改作」係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至於前揭改作自原武俠小說之理財投資小冊子,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而達到有別於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仍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二)另門派與武功招式名稱部分,例如:少林、武當、降龍十八掌等,為事實上存在的派別或係屬通用之名詞,本身並不具有原創性,或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理財投資小冊子中如使用前揭門派與武功招式之名稱,並不會侵害著作權。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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