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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201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請參考「電子郵件951020d」、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經電詢瞭解,貴…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上述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外國法令在內(請參考「電子郵件951020d」、及「電子郵件940412」之說明)。經電詢瞭解,貴社欲使用金融研訓院辦理之各類金融人員證照測驗試題範圍廣泛,如果該院舉辦之測驗係依據我國相關金融法令舉辦之考試(例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實施辦法」舉辦者),自屬上述「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則該試題不屬於著作權標的,利用該等試題本身,不涉及著作權之問題;反之,若非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例如:民營機構委託辦理之內部升等考試等),且各該試題具有原創性而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時,仍享有著作權,那麼自行下載、重新編輯,皆會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由於本局非各該金融證照考試之主管機關,是否屬於前揭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如有疑問,建議逕洽各該金融考試之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瞭解。二、至於解答部分,因其非屬「試題」本身,且除了以選擇題、是非題這類題目決定答案的試題外,其他考試試題的「解答」,若是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還是受到本法的保護,若不符合本法所訂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合法利用,併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第44條至第66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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