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118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再予以引用,如符合上…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再予以引用,如符合上述規定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散布亦屬合法(同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合先敘明。二、有關貴校將演講者的演講內容全程錄影,置於貴校之演講網上供不特定人自由點選觀賞,據來函所附授權同意書所示,貴校已獲得重製、公開傳輸等有形及無形利用之授權,自得合法利用。至於所詢講者於演講內容中引用他人之錄音、視聽著作是否須另行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授權一節,若講者在演講時播放之錄音、影片係為說明、補充或闡述自己的觀點或意見之目的,且利用的比例甚低(例如僅播放片段),即得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引用之合理使用,則後續將演講內容予以錄製並上傳網路一節,亦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一併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請參考本局103.12.18電子郵件103.12.18b、102.4.25電子郵件1020425、98.10.19電子郵件981019之說明,如附件)。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52條及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