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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117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一、所詢販售二手考古題講義(內含上課筆記),分別說明如下:(一)網路上販售二手補習班上課講義,會涉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您網路上販售的補習班上課…

令函要旨

一、所詢販售二手考古題講義(內含上課筆記),分別說明如下:(一)網路上販售二手補習班上課講義,會涉及「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您網路上販售的補習班上課講義,如果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所有權之合法重製物,可以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在網路上販售,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至於您一併販售上課講義上抄錄的上課筆記,則視該筆記內容係單純重製老師上課講授之內容,抑或自行理解之筆記,前者可能涉及重製老師語文著作的著作權,後者則僅概念之抄襲,而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100075430號函釋(如附件)說明;但如果上課筆記所記載為一般的公式運算(依所附資料所示),因其不受著作權之保護(請參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而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您來函所詢判決,經查係因將老師的上課講述予以錄音,並一併將上課筆記重製於光碟上而經起訴之案件,個案事實述有不同,謹將兩件判決一併提供您參考(如附檔)。三、上述說明,係行政機關之見解,筆記老師授課內容是否侵害老師的語文著作?筆記內容是否包含語文著作?等節,須於發生爭議時,由法院就雙方舉證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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