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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78150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主旨: 有關出版社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參考資料文字內容及照片製作書籍並主張版權所有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 有關出版社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參考資料文字內容及照片製作書籍並主張版權所有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104年11月3日技發字第1041301221號函。

二、所詢貴中心命製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參考資料,得否為著作權標的一事,如該測試參考資料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5款之規定)。依貴中心來函說明(一)所述及職業訓練法第3 1條規定,該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應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又經初步檢視來函所附之附件,除指定實作之菜餚名稱屬備用試題,有上述規定之適用,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外(另菜餚名稱屬單句或簡短用詞,本亦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餘非屬試題部分,如具有「創作性」,自受著作權保護。

三、至於出版社於其編印之書籍上主張「版權所有」,是否侵害貴中心權益及如何主張權利一事,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及將其著作改作為衍生著作之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第28條之1之規定)。因此,所詢出版社逕行利用貴中心「測試參考資料」編輯成書之行為(除試題外),如未獲貴中心之授權,即有可能侵害該等「測試參考資料」之重製權、散布權及改作權,貴中心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對其進行民、刑事追訴。

四、復按「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均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該出版社就貴中心之「測試參考資料」另為創作之部分,或就「資料之選擇與編排」具有「創作性」之部分,該出版社亦享有「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之著作權而受保護。惟該等「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之保護,對貴中心向出版社主張原著作(即測試參考資料)之著作權侵害不生影響,併予敘明。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測試參考資料是否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出版社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及事證加以判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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