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116b
要旨
一、利用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如您為製作影片所自行彈奏的曲譜(音樂著作),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令函要旨
一、利用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如您為製作影片所自行彈奏的曲譜(音樂著作),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由於該著作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您將其作為影片背景音樂,並燒錄成DVD、上傳網路等利用行為,均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但仍應注意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6條、第17條、第30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