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116b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一、利用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如您為製作影片所自行彈奏的曲譜(音樂著作),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令函要旨

一、利用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又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如您為製作影片所自行彈奏的曲譜(音樂著作),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由於該著作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故您將其作為影片背景音樂,並燒錄成DVD、上傳網路等利用行為,均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但仍應注意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例如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6條、第17條、第30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41116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