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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116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一、代理商將供應商產品廣告影片從YouTube轉載至其他社群平台分享,若屬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至YouTube觀覽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即不涉及侵害著作權;反之,如分…

令函要旨

一、代理商將供應商產品廣告影片從YouTube轉載至其他社群平台分享,若屬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影片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至YouTube觀覽影片,而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即不涉及侵害著作權;反之,如分享行為係使該影片內容成為社群平台內容之一部,讓公眾得直接點選播放時,則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二、代理商將供應商產品廣告影片從YouTube上下載並轉檔成MP4,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將MP4作為商品推廣使用,依利用行為態樣的不同,則可能涉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建議您仍應向供應商取得進行商業利用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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