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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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有關所詢問題1,本組回答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備份DVD係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此,影片不論是「公播版」或「家用版」,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DVD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問題1,本組回答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備份DVD係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此,影片不論是「公播版」或「家用版」,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DVD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重製。(二)又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重製其館藏著作。至於「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該館藏著作屬稀有本且已毀損或遺失或有毀損、遺失之虞,或其版本係一過時的版本,利用人於利用時已無法或難以在市場上購得者,因此,所詢問題1 貴校圖書館欲備份所購買之公播版,如符合上述要件者,有主張該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二、所詢問題2及3,如館藏影片已構成「保存資料之必要」者,雖然可以重製DVD,但該備份的用途僅限於保存之目的,不得提供讀者外借觀看,否則會超出保存之目的,即便館藏影片毀損亦同,因此,貴校圖書館的備份要借給讀者觀看,仍須徵得著作財產權的同意或授權。惟如館藏影片不構成著作權法第48條第2項「保存資料之必要」之要件者, 貴館未經同意或授權而重製的備份即屬非法重製物,如出借予讀者觀看者,除了重製行為構成侵害外,亦須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6款規定負民、刑事責任。三、 所詢問題4,回答如下:(一) 所謂「公播版」影片,係指影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購買該影片之人,得在其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二) 貴校得否將購買之公播版DVD供讀者外借觀看一節,因著作權法並未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出借權」,只要所購得的是「正版」視聽著作,貴館得外借給讀者帶回家觀賞,惟須注意的是,公播版影片若明示僅得於學校公開上映,則讀者不得將外借影片於公開場所播放,仍應提醒讀者注意。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5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87條第1項第6款及第91-1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有關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如有爭議,均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